卖房未及时告知租户被索赔 优先权不容忽视

转载自:房天下时间:2016-08-31 06:00624人浏览

按照规定,房屋 租赁 人对房屋享有 优先购买权 ,但售房者在卖房时往往会忽略这点,一不小心就摊上了官司……

卖房没及时通知租户 违约赔偿数万元

2005年,李女士租下了如东县海保公司的 商铺 做婚纱摄影的生意,年 租金 4万元,租期8年, 租赁 合同中还约定好在 租赁 期间,若海保公司欲转让房屋,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李女士。

2013年2月,李女士缴纳房租时得知该房屋已于2006年3月18日售于吴某,并已办理了 房屋产权 变更登记手续。

2014年1月26日,李女士将海保公司、吴某以及受委托与自己签订 租赁 合同/2050801" target="_blank">房屋 租赁 合同的滨州 物业公司 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,请求判海保公司与吴某间签订的 房屋买卖协议 无效,并赔偿人民币45万元。不过,由于诉讼中经评估,房屋现价和当时的售价相差386.65万元,因此李女士改为索赔386.65万元。

经法院判决,海保公司作为出租人在房产权转移时未履行通知义务,已构成违约,参考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比例,海保公司应赔偿李女士17.2万元。

此外,滨州 物业公司 是受到海保公司委托,与此案并无关系,而吴某是善意取得房产, 房屋买卖协议 依旧有效。对此结果,李女士表示将再提起上诉。

买卖房产需谨慎 优先购买权 不可忽视

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出租人出卖 租赁 房屋的,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 承租人 , 承租人 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。不过,在实际生活中,除了 承租人 ,还有一些人同样享有 优先购买权 。

1、共有人

据规定,出卖共有房屋,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,在同等条件下,共有人有 优先购买权 。所以说,出售 共有房产 的话,你必须经过共有人同意,或者出具共有人的同意书,否则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。

2、原产权单位

据规定,职工购买公有住房,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,实行标准价。 购房 后拥有部分产权,可继承也可在 购房 五年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,原产权单位有 优先购买权 和租用权。

3、公有旧房原住户

同样地,根据规定,出售旧房时,原住户也享有有 优先购买权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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